枞阳县枞阳中心学校文件
枞中校〔2018〕15号
枞阳县城区小学2018年秋季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小学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基〔2018〕9号)、铜陵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铜教基教〔2018〕9号)和《枞阳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枞教基〔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小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就近、免试入学招生政策,继续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深化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片、就近、免试”的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按划片、就近、免试原则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拥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公办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包括面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城区小学(枞阳小学、城关小学、石岭小学、旗山小学、金山路小学、蒲洲小学)划片范围按《城区小学学区范围划分》(附件1)执行。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中心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问责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三)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附件2)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四)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外户口)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内户口)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枞阳小学、蒲洲小学、开发区小学)就读。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新生招生。
1. 小学适龄儿童招生工作由枞阳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报名登记点设在各服务区学校(金山路小学报名登记点设在石岭小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2012年8月31日)儿童,携户口簿、房产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间:8月16日-8月17日,学校审核后张榜公布。
2. 学校要保证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年龄,登记时间:8月19—20日。并要在校内将此类学生名单公示一周,不得接收2012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儿童。
3. 公共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入学登记时间为8月19—20日,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按出生年月顺序登记。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按公布的学区范围招生,不得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上学,不得跨学区招生,8月25日前县教体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小学报名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对违规招收学生一律予以清退。
(二)特殊群体入学。
1.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校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依据《枞阳县城区小学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附件2)确定入学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
2. 留守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3.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招生计划。
枞阳小学3个班
城关小学4个班
石岭小学3个班
旗山小学6个班
金山路小学2个班
蒲洲小学2个班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围绕招生政策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获得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中心学校网站将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城区各校要将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学校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录取结果、咨询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社会、家庭、新闻媒体形成共识,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规范招生行为。公办学校应坚持“划片、就近、免试”的招生原则。各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要严格控制“大班额”,班额不超过46人。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工作,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校“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中心学校将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利用虚假信息报名登记及乱收费行为,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通报。
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按组织程序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1.开设重点班、实验班的;
2.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3.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4.拒绝本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学区招生的;
5.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6.擅自提前招生、招收特长生和无学籍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7.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中心学校设立咨询、举报电话:
13705563829 5755577 5730897
枞阳县枞阳中心学校
2018年8月6日
报:县教体局、枞阳镇人民政府
附件1:
城区小学学区范围划分
枞阳小学学区范围:湖滨路50号(枞阳二中)以西;护城路;光明路;凤凰山路;正大街;连城西路(北站红绿灯路口以西),小缸窑居委会。
城关小学学区范围:湖滨路1号(枞阳县律师事务所)——湖滨路50号(枞阳二中)路两侧;
渡江路1号——渡江路32号以西(月牙湖小区对面的私人住宅);
连城东路188号(中行营业厅)——连城东路70号(原地税局)及以南。
金山大道1号(原水上派出所)――金山大道东55号华翔观天下售楼部路两侧(含金坛花苑、华翔观天下小区);
银塘西路39号――银塘西路70号路两侧(含山水兰庭小区、御华府小区)。
石岭小学学区范围:渡江路32号(中国银行)——渡江北路39号路两侧(含新世纪公寓小区);
金山大道东30号(原地税收费大厅)——金山大道东52号;
金山大道东57号(逸龙山庄)――金山大道东77号(明望集团);
旗山小学学区范围:银塘西路38号起——银塘东路路两侧;
连城东路1号(妇幼活动中心)——金鼎名都小区路两侧(含金鼎名都);
渡江北路43号(金桂景观园小区)――渡江北路119号(粮食储备库)路两侧;东湖路路两侧小区。
金山路小学学区范围:金山大道西龙湖国际城小区——金山大道西盛世龙城小区路两侧(含绿岛公馆、盛世龙城、玉龙花园、天利明珠、龙湖国际城及部分私人开发房产)。
连城村、小缸窑居委会。
蒲洲小学学区范围:长江路(青山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起)以东;东湖路以南。
公共学区(枞阳小学、城关小学、蒲洲小学):青山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以西——莲花湖通江小闸。
公共学区(枞阳小学、石岭小学):连城西路(锦绣小区)。
公共学区(城关小学、石岭小学):逸龙山庄小区。
公共学区(石岭小学、旗山小学):枞阳镇沿河村、都市华庭小区、瑞景花园小区。
公共学区(石岭小学、金山路小学):金山大道西7号(红宝石)——金山大道西税务局路两侧小区。
公共学区(旗山小学、蒲洲小学):国投中心城、碧桂园小区。
附件2:
枞阳县城区小学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第二条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明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家长自愿选择以户口(2014年确定的城区小学服务行政区域)或者实际居住地(房产证)确定学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县城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县城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照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私租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5.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6.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未迁的,凭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已购期房的,凭房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依据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也可参照实际居住地情况,依据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第四条)确定学区。
7.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无房证明、居委会盖章的租房合同进行登记,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的核查小组现场核查后,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8.挂靠户。挂靠户是指2017年8月31日前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9.现役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际常住地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持居住证明;
2.租住小区居委会证明;
3.持城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4.持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说明: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三章 其它无法认定实际常住地的,将参考户籍情况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说明:各校视招生规模(学位情况),按以上先后顺序认定。在招生计划控额内,先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招收就近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中心学校按先后顺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未录取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此表中 所指为学校应接受的学生,所指为统筹调剂的学生。